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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景观风貌条例(草案)》提请人大审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21  浏览次数:46
核心提示:成都“蜀风雅韵、大气秀丽、国际时尚”的城市景观风貌和地域特色,将进一步得到地方法规的支持——20日,《成都市城市景观风貌条
成都“蜀风雅韵、大气秀丽、国际时尚”的城市景观风貌和地域特色,将进一步得到地方法规的支持——20日,《成都市城市景观风貌条例(草案)》提请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市人大城环委审议后认为,制定《条例(草案)》是为了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成都工作所作的要加强生态价值考量,突出公园城市特点的指示精神以及“一尊重五统筹”的城市工作新要求。《条例(草案)》始终围绕市委建设美丽宜居公园城市的大目标,聚焦高标准规划引领,就提升公共空间品质,构建优美城市形态,彰显地域特色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实用性,符合《成都市地方立法条例》要求和成都市实际需求。本次会议审议后,将对《条例(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格局模糊 特色湮灭 规划管理层面有待提升 市规划局局长张瑛在作起草说明时表示,格局模糊、特色湮灭、公共空间品质不足都是当前成都城市景观风貌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同时,景观风貌管理缺乏系统统筹,公共空间管理部门融合不足等问题。 在张瑛看来,突出“成都特色”,就是要有针对性地完善规划设计、实施及相关管理、保护等制度,不断实现成都市城乡景观风貌塑造上彰显地域特色和人文精神,改善公共空间品质,构建优美的城乡形态,提升艺术品位,营造美丽中国典范城市,提升城市发展软实力。 “要通过条例的制定,在管控制度上明确和落实责任、细化管理、创新方式、追求实效。”张瑛说。 彰显成都特色 突出规划设计作用 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细化了景观风貌的管控要素,彰显成都特色。《条例(草案)》第三条除对城市景观风貌作了统一的术语解释外,还对具体的风貌要素进行了列举,具体包括“两山两环两网六片”、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风貌片区、龙门山自然生态公园、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城市轴线、城市中心、街区立面等。 《条例(草案)》还突出规划设计作用。为塑造城市特色、优化城市形态、创造宜居公共空间,《条例(草案)》确立以城市设计等为手段的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和管理制度。其中,明确了总体城市设计的管控方式为确定整体景观风貌格局,划定城市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识别一般地区中影响公共空间品质的开敞空间、公共界面、公共环境艺术品、绿化户外广告及景观照明设施等,并明确总体城市设计的主要景观风貌管控内容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同时,还明确了城市景观风貌的重点管控区域应当为总体城市设计划定的重点区域,具体管控内容为因地制宜确定城市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的整体空间、历史文化、植物景观等整体特色,天际线、建筑风格、色彩、体量、街道界面、景观照明、公共环境艺术品、户外广告招牌及楼名标识、市政交通设施及市政管线敷设形式等要素,并提出景观风貌要素的控制与引导要求。并要求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的主要景观风貌管控要求应当依法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指标中。 在镇(乡)景观风貌规划设计方面,《条例(草案)》明确,应当在镇(乡)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等法定规划中,保护镇(乡)村整体地理格局,对影响景观风貌的重点乡村进行规划设计和控制引导,对影响乡村风貌的川西林盘、水体、山体乡村道路、乡村建筑、植被、农田等要素加强规划设计,并提出控制引导要求。 此外,与城市景观风貌影响较大的园林绿化、历史文化保护、市容环境专项规划,要明确设计和管控要求,并应当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和总体城市设计中关于景观风貌规划的要求,与各级各类城市设计相衔接。 强化景观风貌保护管理 重视公共环境艺术品配置 《条例(草案)》还进一步强化了景观风貌保护管理,指出,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条件提出、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等环节要加强对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的审查,保障景观风貌规划得以落地。旧城改造中,景观风貌协调的要求以及既有建筑的风貌改造责任主体,即既有建筑容貌不符合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的,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旧城区改建组织改造、整治。 关于成都特色景观廊道的打造要求,《条例(草案)》明确要求,保护重点地区天际轮廓线和重要观山视域廊道,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密度、体量、色彩等。同时,对绿地、山体、水体保护,公共设施协调,管线管理等方面作了保护和管理规定。 配置公共环境艺术品是提升城市景观风貌品质的重要手段。《条例》专章规定在航站楼、火车站、用地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广场和公园等场所应当配置公共环境艺术品,同时,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体措施,明确公共环境艺术品的建设和管理要求,引导和规范建设项目配置公共环境艺术品。(记者 张家华 杨彩华) 原标题:《成都市城市景观风貌条例(草案)》提请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拒绝“千城一面” 未来城市景观风貌将突出成都特色 相关新闻:《成都市都江堰灌区保护条例(草案)》提请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保护河道农田 保护川西林盘 给“天府之国”永续存在的空间 作为成都“西控”区域的核心示范区,都江堰一直承担着成都平原主要水源涵养地和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功能。如何确保都江堰灌区各类资源得到有力保护?如何明确各区(市)县政府和各部门保护职责划分?20日,《成都市都江堰灌区保护条例(草案)》提请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 按照《立法法》的要求,市人大农业委在常委会前召开了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初审。市人大农业委认为:《条例(草案)》充分考量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从立法角度对灌区规划控制、河道与渠道的管理保护、川西林盘保护、耕地农田保护、环境污染防治及生态资源保护等方面进行明确规范,对禁止性行为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予以严格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符合《成都市地方立法条例》要求,符合成都实际,具有鲜明的成都特色。 据悉,《条例(草案)》共八章四十二条内容,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规划保护、河道渠道与水利工程保护、农田保护、川西林盘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等。 ◎关于规划控制 《条例(草案)》在考量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规定了灌区内的金马河、蒲阳河、柏条河、走马河、江安河等21条河道,流经非城镇段的两侧两百米为绿化控制带;流经城镇段的两侧五十米为绿化控制带,不具备条件的应保证绿化控制带贯通,从立法角度加强规划控制。 ◎关于河道与渠道的管理和保护 基于对河道的保护和防洪安全考虑,《条例(草案)》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除经依法批准的水利工程和交通、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外的一切建设行为作出了较为严格的禁止性规定。《条例(草案)》还根据《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灌区内支渠及以下的渠道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进行细致划定,充分考虑了不同因素对渠道保护的影响。 《条例(草案)》指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实施建设行为或者未经批准的水利工程和交通、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由市或区(县)水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关于农田保护 《条例(草案)》对农田的保护规定,一是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确保耕地面积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二是支持开展土地整治和土壤肥力质量检测,实行保护性耕作,提升地力;三是弘扬、发展天府文化,支持灌区民间文学、民俗活动、手工技艺的振兴,鼓励开发农耕文化旅游项目。 ◎关于川西林盘的保护 《条例(草案)》规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川西林盘保护名录库,制定川西林盘保护修复工程总体方案和技术导则,并对川西林盘实施挂牌保护;规定了政府对川西林盘道路、供(排)水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鼓励农民自建房保留川西民居建筑风格等。 ◎关于生态环境保护 《条例(草案)》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实行严格控制,禁止在无纳污能力河道新设置入河排污口。在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灌区内新建、改建或扩建涉水项目,相关污染物应按照建设项目所需替代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2倍进行削减。此外,还鼓励旧农膜、农药包装等废弃物循环回收利用,对灌区内养殖行为进行了规范,多措并举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建立产业发展负面清单制度,实行动态调整。 根据《条例(草案)》,未在排污口安装标识牌和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如实向社会公开主要水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情况,以及防治水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下一步,按照《立法法》的相关程序,市人大法制委、法工委将继续做好该《条例(草案)》的修改工作,市人大常委会也将适时征求灌区范围内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记者 张家华 杨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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